中国保密协会章程
中国保密协会 http://zgbmxh.cn 发布日期:2024-12-18


中国保密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是由与保密工作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中国保密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State Secrets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CSSPA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本会遵守党章、党规、党纪,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保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保密理论研究,跟踪关注保密工作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建言献策;

(二)协助开展保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普及保密知识;

(三)制定并实施行业自律规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鼓励会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志愿服务、民生保障、乡村振兴等公益事业;

(五)承担国家保密局委托或授权的其他工作。

本会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保密工作相关的应用、管理、经营、科研和教学的企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支持本会工作、参加本会活动的, 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从事并熟悉保密相关工作,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的,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会建设,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应严守纪律规矩,不得利用本会进行利益输送,守牢廉洁自律底线。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有关事项;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查本会财务收支情况;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多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保密领域内有较高的威望和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开展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按程序确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其他应由监事履行的职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前,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修改的本会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保密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41213日第届第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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