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保密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助力保密事业高质量发展,规范会员生产经营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产业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会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切实维护本公约条款,履行和遵守公约义务。
第三条 会员应当规范法人治理,完善内控机制,提升保密管理能力,健全保密管理体系。
第四条 会员应当主动接受服务对象、合作单位监督,落实监督机制,确保接触、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敏感信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安全。
第五条 会员应当积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市场行为,坚守职业道德、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不得进行商业贿赂,不得实施虚假宣传、数据造假、协议垄断、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六条 会员应当着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不得侵犯其他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商业秘密,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其他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使用商业秘密。
第七条 会员应当积极开展沟通交流和协作研究,加快共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突破,推进保密技术、产品和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会员应当自觉维护行业良好形象,自我约束、相互监督,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
第九条 协会向会员宣传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发布政策及行业信息,向机关、单位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提供相应服务,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第十条 协会对会员执行公约情况进行监督,建立会员信用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受理有关投诉、举报,通报会员诚信自律情况。对违反公约的会员,视具体情节给予内部告诫、警告、行业通报、降级或者取消会员资格、向有关部门通报等处罚。
第十一条 本公约由中国保密协会负责解释。本公约于2026年3月31日,经中国保密协会第三届第二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4月1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