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密级鉴定结论的三种工作程序解析
中国保密协会 http://zgbmxh.cn 发布日期:2014-08-21

汪鸿兴

根据《密级鉴定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办案机关提请密级鉴定的公文、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及有关情况说明后,应当受理,并启动鉴定工作程序。《规定》第十条结合近年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密级鉴定工作的经验做法,规范了3种工作程序,即: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本文试结合鉴定工作实践,对这3种工作程序加以解析。

   

一般程序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密级鉴定申请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将鉴定材料交鉴定材料产生单位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征求鉴定意见。这种工作程序是实践中的通常做法,也是作出密级鉴定结论的主要依据之一,称为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制度设计有其法律依据和实践基础。首先,从法律依据看,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均作出相关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而《规定》第二条对密级鉴定的概念加以明确,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别和认定的活动。由此可见,密级鉴定与定密法律渊源深厚、关系密切:二者都是法律赋予的对有关材料、物品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进行认定的行为;确认依据都是保密事项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区别在于定密属于国家秘密产生的前期行为,由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履行法定职责,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只是在外部对定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而密级鉴定则是在发生涉嫌泄密案件后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进行确认的后期行为,鉴定权是法律赋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职权,是对定密工作的确认,也可以在工作过程中对定密进行监督,纠正定密不当行为。定密和鉴定的这种密切关联,正是设定密级鉴定一般程序的法律依据。其次,从实践基础看,密级鉴定工作经过20多年的探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机关、单位已经建立起征求鉴定意见能够及时反馈的高效、实用的工作机制。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向有关机关、单位征求意见的函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简要案情;鉴定材料的有关情况;协助目的,即对鉴定材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何种密级、保密期限提出鉴定意见;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保密要求、回复期限要求等。对于一些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泄密案件的密级鉴定,必要时应提出泄密危害评估的要求。

有关机关、单位接到征求密级鉴定意见函后,应核实有关材料,并认真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对鉴定材料做出鉴别和认定。案情重大的,应组织相关业务部门、专家进行讨论,慎重提出意见。鉴定材料属于下级单位产生,本部门不便直接作出鉴定的,应征求下级部门意见。密级鉴定意见通常应当在收到鉴定材料后的15日内作出,并向征求意见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

一般程序的操作中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密级鉴定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可以作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密级鉴定的重要参考。二是在启动一般程序时,要求提出鉴定意见的机关、单位必须秉持独立鉴定的原则,避免部门保护主义,而导致鉴定意见不准确或不客观。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一般程序而言的,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案情简单清晰、鉴定材料数量较少且内容明确完整的,依据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或已鉴定过的结论,能够直接出具鉴定结论的鉴定工作程序。

简易程序的制度设计是与我国法制进程密切相关的。一是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深入,信息公开的呼声日益高涨,透明、便民和服务的主题日益突出,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法务公开和检务公开等工作要求和工作力度日益加大,机关、单位的降密、解密力度也随之加大,依据有关机关、单位发布密级变更事项的目录,可以直接对鉴定材料进行判断,作出鉴定结论。二是保密法制日益完善,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相继修订颁布,对定密工作提出法制化、精准化、最小化等要求;尤其今年新发布施行的《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对定密及密级变更作出详尽规定,鉴定工作人员依据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或者已鉴定过的结论,能够直接作出鉴定结论。

适用简易程序通常需同时满足以下3个前提条件:一是案情简单清晰,责任人员明确,材料的出处或来源已查明。二是鉴定材料经审查确认具备真实性和完整性,内容明确,依据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可以直接作出鉴定结论,或者属于已鉴定事项。三是待鉴定材料数量不多。

依据简易程序可以大幅度提高工作效率,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作出鉴定结论,无须征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这点不同于一般程序。需要注意的是,结论准确是鉴定工作的生命线,这就要求鉴定工作人员同时具备扎实的专业素养和高度负责的政治意识和工作准则,必须客观公正、严格细致,对完全符合上述简易程序的3个前提条件的鉴定案件方能适用。

   

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存在依照正常程序难以直接得出结论、时间紧急、案情重大等特殊情况,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讨论研判,得出鉴定意见的一种工作程序。

特别程序的制度设计有其时代背景和专业背景。近些年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探索建立和完善密级鉴定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机制,通过组织召开专家鉴定会的工作方式,形成专家组鉴定意见,供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鉴定结论时参考。其优势在于能够充分借助外力,形成合力,完成诸多急难险重而专业性又极强的鉴定工作任务。

适用特别程序一般需要满足以下3个条件之一:一是鉴定材料涉及部门较多,不同部门对同类鉴定材料的认定容易产生争议的,或者鉴定材料属于不明确事项,无法依据保密事项范围直接对号入座的。二是鉴定材料的专业技术性较强,或者鉴定材料分别属于多个技术领域。三是鉴定材料数量较大,或者鉴定时间要求紧迫。

特别程序终结后应当形成专家鉴定意见,并由专家签字确认。专家讨论情况,尤其是有争议的内容均应记录在案。需要注意的是,专家鉴定意见不是鉴定结论,而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鉴定结论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在召开专家论证会时,鉴定工作人员应当全面掌握专家讨论的重点和难点,为最终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做好准备;在经过特别程序鉴定后仍然无法形成鉴定意见的,视情况可以在补充调查后再启动特别程序,或者再综合适用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在专家厘清鉴定材料脉络的基础上,有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直接作出鉴定结论;有的可以适用一般程序,征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转自《保密工作》 2014年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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